(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298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0日被本县公安局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910255096.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程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吴某因为田地间过路踩坏庄稼的事情发生肢体冲突,在揪打过程中,何某将吴某的眼部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事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吴某因为过路踩坏庄稼的事情发生肢体冲突,在揪打过程中,何某将吴某的眼部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30日,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何某抓获经过一份;(2)被告人何某户籍信息一份;2.证人证言(1)梅保珍2015年8月10日证实:2015年7月10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我听见吴某和何某在争吵,是为地里的禾苗被踩了的事,他们争吵的比较激烈。后我发现吴某用锄头柄去捅何某,何某顺手将锄头柄抓在手里,然后他们互相拉扯,后来不知怎么的,锄头被丢在地上,吴某抓住何某的头发,将何某摔在地上,吴某用一只膝盖顶在何某的胯部,用左手按住何某,用右手拳头打何某,我就赶快跑过去看见吴某打了何某头部一拳头,身上一拳头,准备打第三拳的时候,我将他们扯开了。将他们扯开时发现吴某的左眼全部是血,吴某的眼镜掉在地上,是我帮他捡起来的。(2)陈金花2015年8月10日证实:2015年7月10日中午,我发现吴某和何某缠在一起倒在何某田地的土沟中。梅保珍也跑了过来。我看到吴某压在何某身上,吴某的眼镜被打掉了,脸上好多血,何某身上好多泥,有点淤青。我就赶紧把吴某拉起来,梅保珍就把何某扯了起来。梅保珍把吴某摔破的眼镜捡起来还给吴某,然后双方就都回去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2015年7月22日陈述:2015年7月10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我拿着锄头去我家田地除草,路上要经过何某的田地,何某的田岸跨了一段,我每次挑粪只能踩在她的田地才能过去,这次我拿着锄头往田地里撑了一下,跳了过去,刚跳过去,何某就从家里跑了过来,她一到我面前就指着我骂,我听到她骂就很有气,就骂她。何某听后就过来扯我的衣领,我当时戴个草帽,帽子的绳子还系在脖子下面,何某扯着我衣领后帽子就盖住了我的眼睛,我仰头也扯不开。我就把手中的锄头扔到一边,用手去挡何某,何某扯住我衣领后就顺手抓我的脸,我的眼镜都被抓掉了,她抓掉我眼镜后就开始抠我眼睛。我被抓后,看也看不见,就去扯她头发。我和何某揪扯了半天,她一脚踩空往田里一倒,我也被她带倒,摔倒后我就倒在她身上,她依旧抠着我的眼睛不放。我就在她身上锤了几拳让她放开。我们揪打一会儿,何某老公的两个兄弟媳妇就过来将我们扯开,我儿子看到我这个样子就报警了,然后就带我去青石卫生院治疗,青石卫生院说他们治疗不了,得送到蕲春县人民医院,到蕲春县人民医院看到我的情况后,也说治疗不了。最后我去黄石中心医院做的手术。我的左眼下眼皮被撕烂,医生说我的眼睛伤的很严重,说我眼球血管断了几根什么的,手术做了五个小时。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2015年8月10日供述:2015年7月10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吴某在青石镇柳畈村5组他的地里锄草,我从家里到我田里看庄稼长势,发现田里的庄稼被人踩了,就说:哪个人真要不得,有路不走,把我的庄稼踩了。吴某就说:是老子踩的,老子要踩。我就骂他。吴某便走过来用手中的锄头柄捅我,我闪开后抓住锄头柄开始拉扯,我的力气小,锄头柄被我抓脱了,吴某便抓住我的头发将我按在地上开始打我,这时本湾的陈金花和梅保珍就过来扯架,将我和吴某扯开后吴某就一个人回去了,我就一个人坐在路边,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也受伤了,没有做伤情鉴定。我和吴某打架的时候只有我们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在现场。5、鉴定意见湖北蕲春正路法医司法鉴定所鄂蕲正(2015)法医临床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黄博法医(2015)临鉴字第8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吴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明先审判员 甘建国审判员 王 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