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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叶庭锦与罗金权加工合同纠纷2015狮民初5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叶庭锦,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罗金权,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叶庭锦诉被告罗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庭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金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租用清远市大有瑞新电镀公司B6车间对外作电镀加工。被告为原告客户,为花都区狮岭皮革城三期金威五金负责人。双方合作至2015年1月24日止,被告欠原告电镀加工费32800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并以多种借口为理由推搪和逃避,迟迟不还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1、送货单二十一张,拟证明原、被告交易往来的情况;2、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37800元的事实;3、清远宏鑫电镀厂合同、厂房租赁协议书、补充协议、工商登记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各一份及收据两张,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原告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据此,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是“清远宏鑫电镀厂”的合伙人之一,该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租赁清远市大有瑞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B6车间进行电镀加工生意,为被告电镀加工五金产品。2015年5月13日,被告立下《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截至2015年5月13日,尚欠宏鑫电镀货款合计人民币大写:¥拾叁万柒仟捌佰零拾零元整。小写:¥37800.00元。特立此为证。欠款人:罗金权联系电话:xxxxx****x****5年5月13日。”原告称,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偿还款项5000元,余款32800元至今为还,其追讨未果而成讼。诉讼中,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清远宏鑫电镀厂”的合伙人均表示同意由原告代表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欠条》显示债权人为“宏鑫电镀”,但原告系“宏鑫电镀”的合伙人之一,“宏鑫电镀”其他合伙人均表示同意由原告代表“宏鑫电镀”提起本案诉讼,且原告持有《欠条》的原件,因��,原告作为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欠条》载明被告尚欠货款为37800元,后被告仅支付5000元,余款32800元仍应支付。被告罗金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金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庭锦支付加工款3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罗金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张 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玲巧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