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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59号

李海东、段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东,段然,高家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段然,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高家辉,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二被执行人段然、高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段然、高家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海东发现二被执行人段然、高家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