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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610号

王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沈某,女。担保人刘洪义,男。王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沈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担保人刘洪义自愿用每月退休金为沈某承担还款义务,直至还请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担保人的银行存款30350元。

二、如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担保人的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