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沈某,女。担保人刘洪义,男。王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沈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担保人刘洪义自愿用每月退休金为沈某承担还款义务,直至还请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担保人的银行存款30350元。
二、如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担保人的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