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086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委托代理人童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庞升东。被告深圳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唐毅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世纪天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灵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