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注册号140000106063454。法定代表人王月光,行长。被执行人陈选君,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华锋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郭小莉,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华锋装饰公司财务,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选君、郭小莉、张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