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岳民初字第06919号 原告胡斌,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丹阳,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陈莉,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斌诉被告文丹阳、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阚欢欢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