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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80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陆晓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陆晓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80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晓斌,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7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陆晓斌应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34494.26元。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1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晓斌银行存款人民币34911.67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陆晓斌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罗勇

审判员 秦 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