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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韩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韩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方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韩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韩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峰审 判 员  张景雨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