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韩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韩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方某,女,住柘城县。被告韩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韩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峰审 判 员 张景雨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