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刘某某与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跃志,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136号

原告:刘跃志,乾安县人。

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镇西环路田园锦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7408XXXX。代表人:陆建平,经理。现

负责人:刘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志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志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跃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

审判员  李昌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