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与拖(洛阳)里科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拖(洛阳)里科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拖(洛阳)里科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奕,董事长。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2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一拖(洛阳)里科汽车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2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理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