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法行立字第17号起诉人:何存星,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肇东市。2015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何存星的起诉状,诉肇东市司法局违法出具公证书,请求法院撤销虚假公证书,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赔偿因公证书造成的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法》没有规定对于公证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所诉的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何存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华
审 判 员 于丽红代
审判员 陈从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