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师某甲、师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师某甲,师某乙,师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市民。被执行人师某甲,市民。被执行人师某乙,市民。被执行人师某丙,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某甲、师某乙、师某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某甲、师某乙、师某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韩某继承所得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紫阳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师祥田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紫阳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韩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