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马登尧,××。申请执行人马水清。申请执行人王焕菊,水学文化。被执行人周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周成外出,家中无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周成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登尧、马水清、王焕菊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成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成尚欠申请人马登尧、马水清、王焕菊因马东生死亡和马水清伤残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共计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马登尧、马水清、王焕菊发现被执行人周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格烈
审 判 员 覃大树
审 判 员 黄 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