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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238号

付惠梅诉史玉红、张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惠梅,史玉红,张居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38号申请执行人付惠梅,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史玉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居德,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付惠梅诉史玉红、张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管证经字第1463号公证书及(2015)郑管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玉红、张居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史玉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园中苑7号楼西1单元1-2层102号的房产一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