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38号申请执行人付惠梅,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史玉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居德,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付惠梅诉史玉红、张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管证经字第1463号公证书及(2015)郑管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玉红、张居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史玉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花园园中苑7号楼西1单元1-2层102号的房产一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