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秀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秀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930号罪犯彭秀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茶法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彭秀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彭秀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秀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13.1分。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同时经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秀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秀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资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