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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赵军、张海艳、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赵军,张海艳,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岳福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梅河口市。被告张海艳,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辉,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园园,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诉被告赵军、张海艳、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3.00元减半收取940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