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滦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滦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孙大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士杰,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汉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滦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孙占义,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