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扶绥县机耕队与莫金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绥县机耕队,莫金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扶绥县机耕队。法定代表人秦俊茂,队长。委托代理人甘元民,广西扶绥县农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陆仲斌,广西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莫金志。委托代理人凌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扶绥县机耕队诉被告莫金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绥县机耕队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扶绥县机耕队申请撤回对被告莫金志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绥县机耕队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扶绥县机耕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扶绥县机耕队负担。审判员 吴量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语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