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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91-1号

赵中伍、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中伍,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郑福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赵中伍,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赵志兴,队长。被执行人郑福举,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中伍与被执行人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郑福举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秀刚

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名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