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79号。负责人韩学智,行长。被执行人侯卫平。被执行人赵雪川。被执行人张满林。被执行人刘保德。
被执行人:李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侯卫平、赵雪川、张满林、刘保德、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下落及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杏执字第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赵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