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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150号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与徐忠万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徐忠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被申请执行人徐忠万。2015年12月18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对本院暂缓立案的被申请执行人徐忠万违法占地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4日对徐忠万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气调库和仓房,恢复土地原状;2.全额上缴罚款4343.20元。

本院认为,2013年5月6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作出大国土房屋函发〔2013〕第027号文件,函告我院,“我局将于2013年5月起对旅顺口大队进行委托执法,此后的国土资源执法行为以我局名义实施。”故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1月24日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其申请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强制执行旅国土资监罚决字〔2014〕第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