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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03号

姚孟良与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孟良,李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03号原告姚孟良,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良,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姚孟良与被告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会川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