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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15号

吴平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915号原告吴某某,女,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顾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皓媚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