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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70号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毋成群、苏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毋成群,苏国利,陈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博爱县海华路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毋成群,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苏国利,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陈胜利,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毋成群、苏国利、陈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峰

审 判 员  马继森

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寒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