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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行非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辉,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非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王胜。被执行人王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童雪,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辉、童雪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作出的(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21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作出(2015)鄂随州中执提字第00091号执行裁定,对该案予以提级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辉、童雪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0780元,经查,现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提级执行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2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艳利审 判 员  魏新农代理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