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某、梁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广东省乳源县。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住广东省乳源县。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梁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年初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位于乳源县乳城镇大群村委会三村家中利用香港外围六合彩进行赌博。黄某参照香港六合彩公司每逢星期二、星期四和星期六、日晚上21时30分开码前时段,接受下线被告人梁某以及唐某、刘某等人的投注。黄某以做总庄的形式接受下线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赌博约180期,总投注赌资8万余元。其中梁某从2014年年初至2015年10月22日,在其位于乳源县乳城镇河北市场斜对面居民楼3楼302房家中接受下线赌徒袁某、许某、丘某、陈某等人的投注共计4万余元后转给其上线庄家黄某。黄某接受梁某投注额中,按照特码投注额中的10%返点给梁某,梁某从中获利约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两台;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刘某、付某、袁某、许某、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作为庄家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2万元以上;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应当以赌博共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梁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证,被告人黄某接受3人投注,投注金额约8万元,被告人梁某帮助被告人黄某接受4人投注,投注额约4万元。被告人黄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黄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且随案移送的供被告人黄某、梁某犯罪所用的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庆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一、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的动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堵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住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或者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