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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行初字第19号

谭建明与永清县公安局、永清县公安局刘其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明,永清县公安局,永清县公安局刘其营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19号原告谭建明,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镇。被告永清县公安局,地址:永清县宜昌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远,男,任局长。被告永清县公安局刘其营派出所,地址:永清县刘其营村。负责人庞建设,男,任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明诉被告永清县公安局及永清县公安局刘其营派出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清县公安局及永清县公安局刘其营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田芳

审 判 员  樊眉珅

代理

审判员  韩国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云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