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798号原告仇荣迪,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仇恒厚,系仇荣迪父亲。被告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在滨海县城人民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沈光祥。被告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南路191号。第三人赵为民,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第三人杨义湘,男,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荣迪诉被告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赵为民、第三人杨义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荣迪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查未予批准,后经书面催缴,其仍然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林
代理
审判员 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菲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