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0798号

仇荣迪与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仇荣迪,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赵为民,杨义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798号原告仇荣迪,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仇恒厚,系仇荣迪父亲。被告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在滨海县城人民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沈光祥。被告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人民南路191号。第三人赵为民,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第三人杨义湘,男,1947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荣迪诉被告江苏滨海县广播电视局、滨海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赵为民、第三人杨义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荣迪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审查未予批准,后经书面催缴,其仍然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 林

代理

审判员  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菲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