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柳春然与淮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群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春然,朱群爱,吴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冬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柳春然,经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群爱,经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光平,经商。再审申请人淮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春然、朱群爱、吴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淮安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