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吴敏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杏花岭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桥东289号滨河购物广场一层。负责人储德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强,男,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锐与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杏花岭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敏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敏锐负担。
审判员 吉 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