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严忠荣,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山、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荣与被告许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忠荣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忠荣以欲与被告许海涛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忠荣负担。
审 判 长 薛 萌
代理
审判员 林源泉
人民陪审员 XX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