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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837号

严忠荣与许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忠荣,许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严忠荣,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山、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荣与被告许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忠荣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忠荣以欲与被告许海涛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忠荣负担。

审 判 长  薛 萌

代理

审判员  林源泉

人民陪审员  XX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