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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647号之一

湛兴明、江崇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湛兴明,江崇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兴明,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人江玲云,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荣桂芹,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江崇理,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湛兴明、江玲云申请执行荣桂芹、江崇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荣桂芹、江崇理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437726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