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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1496-1号

侯宏院、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宏院,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496-1号申请执行人侯宏院,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申请执行人侯宏院与被执行人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宏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吉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51800元及利息、执行费8918元、诉讼费50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礼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