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魏道轩与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轩,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魏道轩,男,生于1964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容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遂中民终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英支行有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丰侨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英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