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龙芹、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龙芹,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08号申请执人王纪祥,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肖龙芹,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雷明,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王纪祥、肖龙芹申请执行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明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39620.38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