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同英与庄贵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同英,庄贵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967号申请执行人:赵同英,女。被申请执行人:庄贵雲(庄桂云),女。申请执行人赵同英与被执行人庄贵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贵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庄贵雲有存款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庄贵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庄贵雲有存款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普通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可待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的(2014)莒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宗云剑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