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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志西与四会市润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晓阳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西,四会市润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晓阳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刘志西,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四会市润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晓阳。被告:邓晓阳,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西诉被告四会市润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晓阳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与被告在开庭审理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西负担。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国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