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黎森全,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吕玉清,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黎森全、吕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范秀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