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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初字第50号

单付斌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付斌,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50号原告单付斌,23012119630203081x,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所在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常铁森,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付斌诉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单付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付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邵慧峰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朱晓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睿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