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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关于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淑云、鸡东县银太煤矿、李伟银、鸡东县新源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鸡东县银太煤矿,鸡东县新源煤矿,李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云,女,董事长。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伟银,男,矿长。被执行人鸡东县新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伟银,男,矿长。被执行人李伟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鸡东县新源煤矿、李伟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鸡东县银太煤矿、鸡东县新源煤矿、李伟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伟银所有的林地及林木,位于X镇,X施业区,X林班。面积356.5公顷。李伟银禁止买卖该林地、禁止合同过户。二、被执行人李伟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伟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伟银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