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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被告王珊珊,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