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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阮波,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