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多与被上诉人格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多,格日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多,男,藏族,现住泽库县泽曲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日吉,女,藏族,现住泽库县泽曲镇。上诉人周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泽库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多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多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多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212.5元,由上诉人周多承担,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扎西措毛审 判 员 拉 毛 友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多杰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