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立军与韦洁超、林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军,韦洁超,林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668-2号原告林立军。委托代理人张桂强,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洁超。被告林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军与被告韦洁超、林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0元(立案时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黄云英审 判 员 何春为人民陪审员 陈瑜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