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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林立军与韦洁超、林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军,韦洁超,林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668-2号原告林立军。委托代理人张桂强,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洁超。被告林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军与被告韦洁超、林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0元(立案时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黄云英审 判 员  何春为人民陪审员  陈瑜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海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