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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87号

彭高托、张建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高托,张建婷,谢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诉前保字第87号申请人彭高托,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张建婷,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谢永国,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申请人张建婷丈夫。

申请人彭高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建婷、谢永国共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西留堡村南山庭院52幢05室住宅(建筑面积180.05平方米,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长安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高托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婷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西留堡村南山庭院52幢05室(建筑面积180.05平方米,房产证号:西安房权证长安区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晓军

审 判 员  张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