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曹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萍,曹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萍。被执行人曹艳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淑萍与被执行人曹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艳军给付原告李淑萍1984.7元。申请执行人李淑萍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1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王 治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