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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晓妮等与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625号原告赵晓妮、王瑞刚诉被告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笑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