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云高,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玉丰与被执行人王云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云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