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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538号

高社与关兵、范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社,关兵,范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538号原告高社,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关兵,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范娜娜,女,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与被告关兵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社诉被告关兵、范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东收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兵、范娜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社承担。

审判员  朱文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怡然 关注公众号“”